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中药材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理事会的运作,促进会员单位的参与和合作,提高本协会的影响力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本协会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理事会的组成、职责、权限、会议程序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本协会的决策机构,对本协会的发展方向、政策决策以及重要事项具有决策权。
第五条 本协会理事会由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本协会理事会会议的组织和运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共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理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一)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会长由本协会负责人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代表协会与外部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并对协会理事会的决策负责。
第九条 理事会会长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利用本协会资源谋取个人私利。
第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有常务理事,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负责协助会长工作,代理会长职责,协助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有若干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协会会员参与理事会决策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协会会长工作。
第十二条 秘书长、会长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本协会设有秘书处,负责协助理事会工作,组织会议、撰写会议纪要、通知理事会成员参加会议等。
第三章 理事会会议和程序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安排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并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等由会长确定,并提前通知理事会成员。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按照规定的议程进行,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达会场,不得迟到、早退、中途离席。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决议应采用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有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一票否决原则不适用。决策应得到多数理事会成员的赞同,且会长应在决策结果产生后对会议结果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的决策结果和讨论情况应有专人进行记录,并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准确、全面地表达会议的决策内容和理由。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协会的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决策和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协会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条 理事会应公开协会的重大决策、重要信息和财务状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每年组织会员对协会理事会的工作进行评估,收集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评估结果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会制度的解释权归湖北省中药材协会理事会所有,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修订和补充事项应经协会会员大会审批,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委员会表决后正式生效,并向会员单位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届满后需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