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湖北省中药材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HUBEI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AL MATERIALS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湖北省内依法注册的从事中药材生产(或销售)的企业、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除外)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融合湖北中药材行业相关资源,协同打造“十大楚药”“五大特色药材”等道地药材,提高中药材栽培或养殖管理、加工等生产技术以及中药资源研发水平,规范行业标准和从业人员素质,增强中药材品质及品牌影响力,促进湖北省中药材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北省委社会工作部。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协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大型学术报告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协会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活动计划,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本协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协会秘书处办公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兴西街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湖北省及相关职能部门中药材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摸清我省特色中药资源、技术力量及研究团队、种植或养殖品种及规模、加工生产等基础数据;为制订湖北省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出谋划策;发布本行业有关重大需求和信息,向省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本行业重大事宜;
(二)推动我省中药材产业向品牌化、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聚焦打造和开展“十大楚药”“五大特色药材”品牌建设,提升湖北中药材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三)以协会为主要技术服务运行平台,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协调或组织中药材种植(养殖)合作社、生产加工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药材需求企业协作攻关,突破影响中药材产业发展的技术与市场关键瓶颈,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道地药材品牌建设、中药材新品种的推荐审定、中药追溯推广、中药材种植(养殖)和产地加工技术服务咨询等事项;
(五)组织开展省内外中药材科技、生产、市场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做好“十大楚药”相关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等工作;
(六)开展优势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技术的示范推广与专业培训;
(七)组织出版湖北省中药材产业发展绿皮书;
(八)组织顶层设计我省中药资源基础研究和种植(养殖)与加工技术研究项目,向政府相关部门推荐以争取立项支持;
(九)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完成中药材种植(养殖)等项目的评审、评估和验收工作;经批准组织开展相关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数量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是本行业的生产或销售企、事业和相关经济组织,以及业务(行业)领域内资深专家。
本协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协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协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3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协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一)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专职,通过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工作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由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工作组负责审核: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为本协会勤勉尽职,自觉维护协会社会声誉,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届,根据协会实际工作需要,协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可以适当增加或调整,且须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批准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协会专家委员会人员的组成;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协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协会会费标准需向社会公开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协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协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协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成本协会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多数会员退会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召开会员大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注销登记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予本协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_2024年11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